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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离不开合同,贸易纠纷绝大部分就是合同争议。而合同争议的起因中,条款的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又占很大比例。所以,要减少和避免贸易纠纷,订立清晰明确的合同是重要而有效的措施。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顺昌外贸公司向芬兰福利斯特林业公司发出购货合同书,订购一批原木。该购货合同书的背面条款规定”双方争议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仲裁“。福利斯特随即发回一份销售合同书,表示接受订货,但其背面条款规定争议在英国仲裁。随后双方开始履行,不久发生争议。顺昌根据其购货合同书的背面条款在中国提起仲裁,而福利斯特却以销售合同书的规定为由辩称应由英国仲裁,中国贸促会仲裁委无权受理。  
    
    这是合同条款争议的典型案例。买卖双方虽然表面上订立了合同并且开始履行,但是各方设想的条款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一旦出现纠纷,就以各自提出的条款进行抗辩。这种情况显然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背。我们知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体现,合同条款要对双方有约束力,前提是双方都对该条款表示同意并接受。任何一方都无权将单方定制的条款强加于另一方。因此,如果双方使用自制的合同书订立合同两份合同书的规定理应完全一致,不能有丝毫出入。  
    
    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公司都习惯使用自制的格式合同书或合同确认书。这种合同书或确认书,除了正面留有空白供填写具体交易条件外,都附有密密麻麻的背面条款,主要是关于免责事由、争议解决等内容。背面条款重复使用,通常不依每次具体交易而修改。制定背面条款的目的,无非是扩大自己的权利,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对方的义务。所以,各家公司提出的合同书或确认书虽然表面上大同小异,其背面却彼此冲突,互不相容。它们的大量使用,是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面对格式合同争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合同条款应以哪一份合同书为准。对此。过去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判定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没有合意。这种方法虽然理论上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仅仅因为一些无关紧要的细小差异就粗暴地拆散交易的双方,实在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另一种是美国的作法,称为“最后一枪”规则,就是看哪一方最后发出格式合同书就以这一方的条款作为双方合同的最终条款。这种方法不破坏合同关系。但是对先发出格式合同的一方明显不公平。所以,现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排除法,通过比较两份格式合同。找出其中实质上相同的内容,把它作为合同的最终条款,而那些实在无法调和的部分就被删除,不生效力。  
    
    不过,尽管排除法是通行的做法,当事人双方只要愿意,还是可以自行约定其它处理方法的。比如,先发出格式合同的一方可以在格式条款之外加上一条:“任何条款如与本合同书有任何不符,均不生效力。“这样一来合同的最终规定就只能以这一方提出的条款为准了。真可谓“先下手为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排除对方差异条款的说明必须写在合同书的正面,不能作为背面条款印在背面,不然的话。很可能会被排除法排除掉,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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