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公司被骗4.8亿美元的事件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国内企业界掀起轩然大波。作为国内家电业的“巨无霸”企业,之所以被外国公司骗取如此巨大的资金,遭受如此大的经济损失,一个深刻的教训就是忽视了法律上的准备。按照国际惯例,客户欠下如此巨额的款项,且仍在不断增加,债权人理应考虑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在阿佩克斯公司欠款当初,长虹公司就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弄清楚对方的实际经营状况。在得知阿佩克斯公司资不抵债时,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但长虹公司却跟阿佩克斯公司签订了所谓的“还款协议”,这就中了阿佩克斯公司的“缓兵之计”。长虹公司由于法律手段的滞后,终至于只能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到破产法院排队等候,谋求分得一杯残羹剩饭。 中国在加入WTO后,涉外经贸关系迅速发展,参与对外经贸的国内企业如同雨后春笋,同时接踵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商务纠纷。在相关诉讼中,国内一些企业由于不熟悉国外法律,不能很好地利用国外法律保护自身的利益,以至于吃亏上当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按照美国的法律,公司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就必须提交一份债权人名单,这些名单通常刊登在破产法院的公告上。尽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出现在债权人名单上,但这些信息往往被国内公司所忽略。有时这些公司在已上了债权人名单时,他们还在埋头给破产公司发货。 国内企业受传统文化、制度方面的影响,讲究的是“和气生财”、“息诉宁人”,不太愿意对簿公堂。更何况在海外打官司,人生地不熟,认为打赢的把握不大。加上一些国家的司法程序较为缓慢,律师费用相对昂贵,国内企业在海外出现经济贸易纠纷时,往往一味迁就对方。譬如,明知对方对产品的质量的指责是鸡蛋里挑骨头,无中生有,也同意给予打折优惠。有的外商正是利用中国企业这个软肋,借口产品质量问题迟迟不予付款。尽管有的企业在国外也有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迟迟不能付诸于行动,结果给了对方充裕的时间转移财产。到真正启动法律程序时,对方留下的只是一个空壳。 在海外处理商务纠纷,文化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有的中国企业为了求得经济纠纷的尽快解决,竟把国内“找公安”的那一套搬到境外。其实在一些发达国家,除非是侵犯了公众利益,警方才会插手干预。不然的话,警察是很少介入商家的经贸纠纷的,即使你掌握了对方欺诈的确凿证据,警方也会建议你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有甚者,少数国内企业在境外也玩起“以黑制黑”的游戏,其结果往往是鱼没能吃到却惹了一身腥。如江苏一家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当地一家公司拖欠其近百万美元货款迟迟不肯付帐。于是这家江苏公司便给对方发去催款传真称:“如果贵公司不在一周以内偿还所有欠款,本公司将把贵公司偷逃税款的事情捅出去!”结果是款没有催到,却被对方以涉嫌讹诈告上法庭。另外,不同的国家的法律往往使用的是一整套不同的语言,有时连当地人也弄不明白,更谈不上初来乍到外国客商了。为此企业应当聘用一些具有东西方双重文化背景的法律从业人员,作为在境外处理经贸纠纷的法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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