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彩频道: 资讯 | 评论 | 加贸 | 海外 | 国内 | 纺织 | 招商 | 机电 | 玩具 | 企业库 | 排行榜 | 商城 | 黄页 | 周刊 | 论坛
 
当前位置: 首页 > 贸易学院 > 专题新闻 >正文

 

    新华网北京2005年4月11日电 (记者陈二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这一办法,今后,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出台这一办法是根据1994年以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规定的变化,适应新外贸法的实施,对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违章处理等环节和内容进行的一次重新梳理和规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办法,有5个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明确了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认定、注销认定的时限、手续等。  
    
    二是规定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纸质凭证及电子数据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受理申报,不齐全的出口商应及时进行改正、补充资料等;此外,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三是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资料、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相关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和比对。办法明确了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核对的重点;明确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权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四是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  
    
    五是依据征管法,明确了出口商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等情况的处理条款。明确规定对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 打印本页 ]
推荐给朋友:
[EC网首页]
相关文章:
[关键词:出口退税 ]
我来点评:
   
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匿名
   
  

信息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来自权威机构,本网力争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但本网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任何投资者依据本网提供的信息进行的决策所形成的全部后果,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专题精选 】
08中秋月饼的"整容时代"
纺织频道--聚焦出口退税
  [ 最新专题 ] 更多
2008-11-04
2008-11-03
2008-10-17
2008-10-14
 【 精选栏目 】
  [ 经贸资讯精选 ]     
·“航贸通”系统开通对台港口贸易状态查询服务
·2009央视招标金融保险企业中标额度和数量扩大
·央视2009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 京沪穗苏排名前四
·央视09年黄金资源广告总额同比增15.3%
印商人为中国货涨价欢呼
中泰国际贸易物流启动
  [ 贸易资讯精选 ]     
·中国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需求上升
·欧盟经济下滑或影响中国出口
·用5至10年探索加工贸易转型新路
·中小企“调头”不做加工贸易做一般贸易
三部门核查出口收结汇
小家电出口遇挫
  [ 行业资讯精选 ]     
·中国汽车出口俄罗斯前景渺茫
·未来5年石油供求依然紧张
·奥运场馆特许商品完成备货
·前5月输欧监控类别纺织品价格下降
·全球纺织服装贸易及趋势
乐淘网欲国内“称霸”
中国汽车踏进德国“地雷阵”